《律師專欄》王力宏婚變風波,你所不知道的事

這兩天知名藝人王力宏婚變的新聞佔據各大新聞媒體版面,臉書、IG通通被洗版,人稱「史上最強前妻」(截至目為止,似乎還沒離婚?)的李靚蕾不停的發文「你不知道的事」,王父、王力宏也發文回應,詳細的內容大家可以自行google新聞一下 。這其中提到涉及幾個法律問題,我們嘗試整理成五個法律重點與大家分享 :
重點1:協議離婚後,可以再要求分配財產?
重點2:協議離議後,追究之前的約砲、召妓?
重點3:與16歲的人發生關係或同居,涉及的法律責任?
重點4:不實指控涉及的法律責任?
重點5:發布有利男方的聲明就送房子,有法律效力?
讀完本文,你會了解到王力宏婚變事件,你可以知道的五個法律重點。
我們曾經寫過關於夫妻協議離婚、誹謗及撤銷贈與的幾篇文章:
【家事】再犯婚外情願無條件離婚,反悔請求分配夫妻財產
《法律新聞》投稿「靠北日月光」影射前女友偷吃工程師 他得不償失
【民事】不孝子咒母 千萬房產判還母

重點1:協議離婚後,可以再要求分配財產?

雖然新聞沒說雙方有沒有委任律處理,不過依照雙方的社會地位和財力(當然不是要很有錢,才請得起律師),委任律師處理的可能性相當高。
依照台灣律師的處理方式,通常在處理協議離婚,也會一併「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此,協議離婚後,是沒辦法要求分配財產。

重點2:協議離議後,追究之前的約砲、召妓?

婚前的「約砲」、「召妓」行徑,婚後才發現,這可能是擇偶是視人不明,不是婚後發生的,恐怕難以成為離婚的事由。
婚後仍然持續在「約砲」,則是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協議離婚時,通常也會放棄婚姻關存續中的民事、刑事請求權,加上通姦罪違憲的關係(109年5月29日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通姦罪形同除罪化,事後也無法追究。
離婚協議書中,如果沒有放棄這部分的請求權,簽立離婚協議書之後發現有「約砲」行徑,還是可以提出民事侵害配偶權的訴訟,請求賠償,不過要注意,求償時效的限制,原則上是從發現開始的二年內起算。

重點3:與16歲的人發生關係或同居,涉及的法律責任?

在台灣與16歲的人發生關係,刑法上是不處罰的(有代價的性交易還是會處罰,民事法上會有侵害親權的問題),依照刑法第227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項)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5項)
另外,如果與16歲的人同居,目的在發生性行為或猥褻,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和誘罪」,刑法第240條規定: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第2項)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4項)

重點4:不實指控涉及的法律責任?

關於「約砲」行徑、要求鉅額贍養費等等指控,雙方如果認是誣衊、詆毀人格,刑法上涉及妨害名譽罪章中的「誹謗罪」,民法上則是涉及至侵害名譽權的賠償責任。
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重點5:發布有利男方的聲明就送房子,有法律效力?

王力宏似乎發簡訊請女方配合發布對他有利的聲明,並且願意贈送豪宅給女方。這種情形是在贈與契約附上條件,女方發布有利於男方的聲明,條件便會成就,贈與才會有效。條件成就前,贈與還沒生效,贈與人可以隨時撤回。
女方發布有利於男方的聲明,雖然會條件成就,贈與發生效力,不過,依照民法規定,在贈與物還沒移轉到女方前,男方依然隨時可以撤銷贈與。
就算贈與物移轉後,女方對於男方、其配偶(如果男方光速再婚……)、直系血親(例如父母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而且刑法有處罰的明文,男方在知道有這些原因時,一年內也可以撤銷贈與。
民法第408條規定: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 416 條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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