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監護宣告,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

目前我國每年新增6千多件監護宣告聲請,而意定監護制度除了更尊重受監護人的意願,今(108)年6月21日施行「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也就是「自己的監護人自己決定」。
1.「律師,我老人家平時都是妹仔在照顧我,我以後可不可以指讓她照顧我、財產也讓她保管?不要給其他人」
2.「律師,我媽媽的財產想要平分,但我的弟弟得了重症,未婚,需要人照顧,媽媽想將分給弟弟的錢,請家中兄弟妹姐其中一個人代管,這樣可以嗎?如何確保弟弟權益?」
3.「我是小朋友的叔叔,他爸媽都不在了,現在他出車禍,我能當監護人幫他處理案件嗎?」
4.「接到社會局通知,生父目前在安養院,社會局要我去繳費用,但是我生父從沒有養過我,我以不要當監護人嗎?」
上述經驗是在承辦、被諮詢許多家事、醫療等相關案件處理過程中,經常上演爭相當監護人或沒人要當監護人的情形….
科普法律小知識-什麼意定監護
讓還沒有失能、失智的人,可以預先「以契約方式受任人約定」,當自己發生符合民法規定意思表示能力受限時,由法官指定這位受任人為自己的監護人
意定監護的流程
當事人未喪失行為能力前→當事人事先以契約選定意定監護人(可多人或1人監護)→經過公證人公證→當事人如果開始無法自主、喪失行為能力→意定監護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採取監護措施→意定監護人對當事人採取監護措施


圖片引自法務部
誰可以擔任受任人?
本人比較信賴的親屬,例如:特定子女、特定兄弟姐妹、或不是具親屬關係之多年相依的好朋友、信任的夥伴、律師、會計師、醫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原則上都可擔任受任人。
【律師專欄】遇到恐怖情人如何自保?
恐怖情人如果不斷傳訊息、打電話、跟蹤或是威脅其生命身體安全等行為,可能觸犯刑法上恐嚇安全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罪責。
若在網路上散佈交往對象的私密影片及照片或威脅繼續發生性行為,已觸犯刑法妨害風化及強制性交等罪責。
當你發現對方有恐怖情人警訊時或已經無法自保時,要尋求什麼法律途徑協助?
阿誠提供以下方法供參考
應立刻報警處理,與家暴防治中心聯絡,請社工協助
保存相關的物證、照片、錄音等
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情事,即可聲請保護令。緊急保護令須請警察或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聲請。暫時或通常保護令可由被害人自己聲請。
恐怖情人無視保護令,仍不斷有騷擾動作,可請警方到場以違反保護令之現行犯移送法辦。


※保護令規定相關資訊
一、現行可聲請保護令的對象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伴侶、家屬等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內的旁系血親或姻親
5.現為或曾為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105年2月4日開始實施)
二、用途舉例
依法院裁定內容,包括實施家暴、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遠離居住所、工作場所或學校等。
三、違反保護令罰則
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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