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3/24發表,105/04/12 修改)
一般人遇到車禍事件時,往往不知道該怎麼處理,要不是聽信親朋好友處理的經驗,或者被不明人士遊說代為處理,卻被收取高額的處理費用,結果越處理越糟糕。其實發生車禍之後,主要涉及七項處理。
1.現場處理
車禍現場,如果有人員傷亡的話,應該優先處理,受傷者必須驗傷;立刻報警處理;設立防止危險的措施,汽車應開警示燈,在車輛後方放置警示標誌;保全相關證據;如有保險,通知保險公司或汽車所有人,不要私下和解。
2.申請交通事故資料
車禍事故發生後,不論是要洽談和解或處理保險理賠,都需要初步判斷車禍發生的原因。我們通常建議當事人可以在車禍事故發生三十天後,向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小組,一併申請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道路及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3.聲請鑑定
車禍事故鑑定,在車禍發生後六個月內,可以向當地縣市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費用為3000元。如果對於鑑定結果不服,可以再向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費用為2000元。如果已經進入司法機關的調查,那麼向司法機關聲請就可以。如果車禍造成的損害非常重大,在進入司法程序後,可以請求司法機關送請學術單位鑑定,費用約5萬元。
4.調解程序
如果要洽談和解,應該在公開的場合,由公正的第三人來主持公道,最好的方式是聲請調解,這可以向事故現場當地的區公所聲請;和解不宜私下進行,以免發生爭執時,場面失控,更不利於後續的處理。
5.刑事程序
人有受傷,必須注意告訴期間,如果是輕傷,六個月內必須提出告訴,要向警方或地檢署提出告訴,否則無法追究刑事的責任。檢察官偵查後認定有犯罪嫌疑,會將案件起訴,移送法院審理,法院會有一審、上訴二審的程序。如果檢察官不起訴,還會有再議,以及再議駁回後交付審判的程序。
6.民事程序
向對方請求賠償,要提出民事訴訟,通常是在檢察官起訴後,附帶在刑事程序中提起;如果獨立提起民事訴訟,會有繳納訴訟費用的問題。此外,民事求償的時效,一般是二年,也就是說二年內必須提出民事起訴,向法院提出訴訟,否則無法追究民事賠責任。
7.執行程序
如果取得調解紀錄、或和解筆錄或民事判決,對方仍然不依約履行賠償責任或其他條件,可以向國稅局調閱對方的財產資料,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查扣對方的財產。